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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8-31 11:35 来源:城管局办公室

     为了完善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安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aycg.anyang.gov.cn)首页的局长信箱提出意见;或通过向我局电子信箱(aycgfgk@163.com)发电子邮件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15号安阳市城市管理局法制室710室(邮政编码45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城管立法征求意见”字样。本局联系人:董先生,电话:3165890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   

    附件: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结合城市发展需要,提出划定方案,由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各县(市)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执法权限)
   城管执法部门履行《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执法职责外,还对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
    (一)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违规取土、占压城市河道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二)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经营性的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且未取得相关证照;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
    (四)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
    (五)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文明施工管理;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六)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行为;
   (七)依据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在城区道路违反停车管理的违法行为;
  (八)对违反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九)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对违反城市养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一)违反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级别管辖权划分)
    下列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治理的;
    (三)跨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的;
    (四)在城市主干道路上违法侵害市政设施的;
    (五)在城市主干道路及两侧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前款规定之外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六条 (级别管辖权提级)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相关区城管执法部门共同进行查处。
  第七条(约定管辖和指定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城管日常巡查制度)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为目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巡查人员的范围;
    (二)巡查人员的职责;
    (三)巡查方式;
    (四)巡查工作的程序规范;
    (五)定期与不定期的巡查时间要求;
    (六)突出重点与覆盖执法全辖区巡查区域要求;
    (七)巡查报告和记录要求
    (八)其他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 (许可与处罚主管理部门的衔接)
   根据《条例》规定,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是继续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应当继续履行与行政许可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条(执法协助)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知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个人身份或者组织名称的信息。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及时到场协助查明。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
   (一)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违法行为的协助认定以及非法物品的鉴定;
   (三)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案件移送与接受)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移送案件时应当出具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同时一并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前,已经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应当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情况等材料一并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后,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受的移送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部门。
    第十二条(信息共享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其中行政许可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月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街面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动态视频监控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条款适用)
   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城管执法部门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但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除外。
   第十四条  (处罚裁量权的适用)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公布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并在幅度内实施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认为对违法行为人在裁量幅度实施处罚仍然过重的,可以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送达地址确认书)
    城管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当事人填写要求以及拒绝提供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第十六条(文书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书。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对法律文书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逾期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信用管理和信息公示)
   对逾期不拆除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以公告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当事人为企业的,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日常督察;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行政执法评议;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
   (一)围堵、伤害城管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
   (三)拦截城管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执法规范和队伍建设)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执法工作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城管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推进城管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