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管理系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大队,局属各单位:
《安阳市城市管理系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市城市管理局已经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8日
安阳市城市管理系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在全市城市管理系统各级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逐步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 工作流程
(一)安阳市城市管理系统相关试行单位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见附件1),并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试行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办理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2)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3)申请人承诺的方式;
(4)申请人做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做出承诺、做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试行单位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试行单位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试行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二)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试行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单位告知的条件;
(4)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试行单位。告知承诺书经试行单位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试行单位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加强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
1.各安阳市城市管理系统相关试行单位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事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1)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2)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
2.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试行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试行单位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协同监管,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结合各自自管领域、职权范围,拓宽思路、积极探索,依法创新举措,形成联动惩戒合力,发现涉嫌违法问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三、 监管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分类开展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上传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引导失信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形成社会信用建设良性循环。
四、风险防范措施
如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决定并由行政机关报送市信用信息平台,且该申请人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便利政策。建立追责机制,明确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附件: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2.安阳市城市管理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 年〕第 _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明事项告知书
按照《安阳市城市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就 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有关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1.根据设定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2)……
2.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部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提交。
①
②……
二、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1.
2. ……
三、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是
2.否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各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 ||||||
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 营业执照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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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营业执照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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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 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 协助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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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方位示意图、进场路线图、场内布局图、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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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 协助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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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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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行管理制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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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 营业执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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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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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营业执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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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 协助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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