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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08-23 11:32 来源:城管局办公室

  各县(区)城市管理局(大队)、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我局研究制定了《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两个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本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本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中,日期期限的规定是指自然日。

  三、本裁量标准由安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裁量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绿地率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缺失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达到覆土厚度要求,影响乔木正常生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内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绿地原状。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抢险救灾实施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实施方案、管理责任人或者树木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

  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绿地率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绿地率未达标,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部分改正,缺失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按照缺失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缺失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按照缺失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绿地内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地下空间顶部未达到覆土厚度要求,影响乔木正常生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部分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平方米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2棵(含2棵)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3棵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重置价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攀折花木、掘取树根、剥取树皮、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二)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刻、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

  (三)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四)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埋、焚烧物品;

  (五)硬化树穴、树池或者向树穴、树池内倾倒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物质;

  (六)在绿地内停放车辆、露营、烧烤等踩踏毁损绿地;

  (七)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八)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

  (九)乱倒乱堆建筑渣土;

  (十)损毁园林绿化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攀折花木、掘取树根、剥取树皮、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刻、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的;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的;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埋、焚烧物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攀折花木、掘取树根、剥取树皮、擅自采摘花果枝叶,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刻、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的行为涉及3棵(含3棵)以下树木,未造成树木严重损害的;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埋、焚烧物品,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绿地、树木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攀折花木、掘取树根、剥取树皮、擅自采摘花果枝叶,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刻、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的行为涉及4棵以上树木,未造成树木严重损害的;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埋、焚烧物品,经责令改正后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绿地、树木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攀折花木、掘取树根、剥取树皮、擅自采摘花果枝叶,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刻、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造成树木严重损害的;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埋、焚烧物品,造成绿地、树木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硬化树穴、树池或者向树穴、树池内倾倒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物质的;在绿地内停放车辆、露营、烧烤等踩踏毁损绿地的;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硬化树穴、树池或者向树穴、树池内倾倒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物质,在绿地内停放车辆、露营、烧烤等踩踏毁损绿地,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绿地、树木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硬化树穴、树池或者向树穴、树池内倾倒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物质,在绿地内停放车辆、露营、烧烤等踩踏毁损绿地,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经责令改正后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绿地、树木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硬化树穴、树池或者向树穴、树池内倾倒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物质,在绿地内停放车辆、露营、烧烤等踩踏毁损绿地,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造成绿地、树木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经责令改正后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乱堆建筑渣土,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绿地、树木下乱倒乱堆建筑渣土,侵占面积1平方米(含1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绿地、树木下乱倒乱堆建筑渣土,侵占面积1平方米以上至2平方米。

  处罚标准: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绿地、树木下乱倒乱堆建筑渣土,侵占面积2平方米以上。

  处罚标准: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损毁园林绿化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园林绿化设施,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以重置价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园林绿化设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以重置价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城市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1棵以上的。处罚标准: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城市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损坏城市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损坏城市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80元以上120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损坏城市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1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的或者其他行为损害古树名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等行为,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古树名木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等行为,造成古树名木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2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随意张贴、涂写、刻画,乱倒污水、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乱扔塑料袋、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不随意张贴、涂写、刻画,不乱发乱扔广告、传单;

  (五)不违规占道经营,不乱倒污水、厨余垃圾;

  (六)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七)咳嗽、打喷嚏时捂住口鼻,感冒等呼吸系统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自觉佩戴口罩;

  (八)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九)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够立即改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积极配合,但是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罚款。

  (二)乱扔塑料袋、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够立即改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积极配合,但是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罚款。

  (三)随意张贴、涂写、刻画,不乱发乱扔广告、传单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够在24小时内清除痕迹,且对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未造成伤害的。

  处罚标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24小时内未彻底清除痕迹,或虽然痕迹已经清除,但对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已造成轻微伤害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清除痕迹,或虽然痕迹已经清除,但对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已造成严重伤害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罚款。

  (四)违规占道经营,乱倒污水、厨余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够立即改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积极配合,但是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罚款。

  二、违反《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绳(链)等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养犬,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区域范围内饲养烈性犬、

  大型犬;

  (二)办理犬只登记,注射疫苗;

  (三)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

  人;

  (四)避免犬只噪音扰民,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

  粪便;

  (五)除警犬、导盲犬等特殊犬只外,不得携犬进入禁止犬

  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绳(链)等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绳(链)等安全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次及以上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绳(链)等安全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次及以上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绳(链)等安全措施,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000元罚款,没收犬只。

  (二)未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粪便未及时清理,经教育后清理的。

  处罚标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粪便未及时清理,经教育后拒不清理的。

  处罚标准:处10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