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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10 17:27 来源:城管局办公室

  一、《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我市制定出台了《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于2022年9月1日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安阳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对涉及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和细化,制定了《<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实施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

  依据《安阳市城市市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的工作实际,制定《<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根据《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21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从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量化,主要包括:对责任人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窗外“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台阶等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城市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在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饭店等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作业、展示等活动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在城市道路上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组织团队等形式开展影响市容市貌的商业宣传活动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对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等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等情况,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人未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擅自拆除、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对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窗外以及楼顶等公共区域搭建鸽舍的处罚等。

  在划分裁量阶次时,依据区域、面积、数量、时间、体积等一项或者两项标准进行划分,按照轻微、一般、严重划分了三个裁量阶次。

  5. 《裁量基准》的施行时间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